開工廠,就要使用產生噪聲的機器、我們身體不需要的有害氣體、蒸氣、粉塵,以及看不見摸不著的電磁輻射(電離與非電離),激光,致病微生物,傷及肌肉骨骼,心理與精神壓力等。
這些因素,對生長發育、維持健康、長壽、生殖、子代、生理功能等,都有不良效應。
我國的《職業病防治法》與某些國家和地區一樣,實施目錄化管理。
目錄中的損害(有害因素、職業病)是法律規定要管理與控制的。這無異議。
因為,每個國家與地區的經濟發展、職業健康與醫學的認知,以及對生命的態度都不一樣。
我們的《職業病防治法》實施目錄管理,有幾個名詞“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危害”“職業病防護設施”,固化了大家的思維。
很長一段時間,“職業病危害因素=導致職業病的因素”,“職業病危害=導致職業病的危害”,“職業病防護設施=防控職業病的設施”,這幾個等式一直存在,不管我們的大專家,還是HSE同行們。
其實,對于健康,大家理解清楚了,就會覺得上述理解太局限了。
一般認為,我們人體是一種心理、生理、精神的穩態,如果出現混亂,就會不健康。
比如我們的血液中、細胞中、體液中的分子濃度和相互比例,偏離正常狀況不大,人還是“健康”的,感覺不到,即使感覺到了,也不會認為是一種病。
人是由很多細胞組成的,有些是關鍵少數,缺一個都不行,有些是有很大冗余的。比如肺臟、肝臟,少一些細胞或者少一側甚至更多,都能活著,不會體會到很大的不一樣。
只有損害達到引起不舒服、痛苦、功能不正常,比如手腳發麻、不能正常呼吸、心跳快了或慢了或亂跳、尿液有顏色了、尿多尿頻、組織不受控制的生長成癌癥了、造血系統不工作了、發燒了、頭痛頭暈了、不想吃飯了、性欲沒了、精子卵子少了質量差了.............,我們才會重視,才會被認為這可能是工作場所的有害因素造成的。
注意,這只是“可能”。
進一步提升到“肯定”,需要很多案例的積累、流行病學調查,以及職業健康專家開竅,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診斷標準,最后一關最重要的是職業病診斷。診斷不上,不是。
應該說,上面這些影響或損害,都是我們身體不需要的。
現在,以前的職業衛生提升到了職業健康,生命全周期全要素全環節都要健康。
因此,我們的《職業病防治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都要修改,大家要加強學習,思維要改變。
這種改變,不能停留在講課的幾張PPT上,平時的各種行政文件中。
其實,如果大家認真學習《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職業病危害因素與其所致的職業病是沒有真正的目錄的,能導致健康危害的因素都是職業病危害因素,只要能證明疾病由工作場所的因素引起就是職業病。
但,有些做法又禁錮了大家的思維。比如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我總說,我們缺少一個能說清楚的細則,缺少職業性危害因素識別-檢測-評價策略。
舉幾個例子。
車間中使用CNC切削金屬,那種油霧濃度是很高的,嚴重的這頭望不到那頭,氣味很大,隔幾層或幾棟樓都能聞得到。但油霧不屬于職業病危害因素,不識別,不評價。甚至于不需要采取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措施,也就是不需要通風、局排,不需要戴口罩。我們視而不見。
大家如果不學習,或者學習不深入,認知里只有《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已經指名道姓的哪些因素才需要采取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措施。
導致一個啥結果呢?環保部門會嘲笑我們,工廠的HSE會嘲笑我們,從事防護設施設計的朋友會嘲笑我們。
為了更好的確保工人身體健康,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健康中國,職業健康與健康中國同行,職業健康的頂層設計者,趕快行動起來吧!
《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相應條款: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二)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四)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或者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
(六)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
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